六盘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有效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惩戒,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一)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伤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五)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六)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七)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八)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1年,一年之内未再发生第三条1-8项情形的,取消不良信用记录,否则保留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
(一)一年内有2次(含)以上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一年内发生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四)无证、证照不全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五)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决定和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的,或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一年内2次(含)以上被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重大事故隐患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未整改到位,又不能说明正当理由的;
(七)其他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实施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部门移送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进行信息收集。内容包括:
1.生产经营单位的名称及概况;
2.主要违法违规行为;
3.违法违规事实的有关证据和处罚依据;
4.其他应当收集的情况。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市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并报市安委办。
(三)信息删除。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满时,由生产经营单位提出解除申请。经组织对其验收,对已整改且未再发生本制度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在原公告媒体上或通过文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列入“黑名单”和从“黑名单”中删除的日期以公布日期为准。如企业提前完成整改任务,可提前从“黑名单”中删除,但时间不得少于半年。若企业未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发现有本制度第六条规定其他情形的, 继续按“黑名单”管理。
第九条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除依法对其违法行为从重处罚外,同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
(一)实行联动管制。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严控制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以及用地、证券融资、贷款等,暂停其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各类评先评优实行“一票否决”;对列入“黑名单”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本地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对其严格限制;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
(二)实行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须每季度书面向市安监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报告一次安全生产情况。
(三)实行重点监管。对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跟踪整改情况,直至其整改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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